知识产权维权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知识产权维权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2018-02-28

   2018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节能节资型气相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专利号:ZL201110108644.9)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经过长达近7个月的审查,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4960号),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这是本公司及北京烨晶自2016年12月13日,以“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专利号:ZL201010216437.0)两件发明专利专有权人的身份,对第一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自然人尹明大,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来取得的又一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本公司最终赢得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