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发明专利、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川金象、北京烨晶获完胜

三聚氰胺发明专利、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川金象、北京烨晶获完胜

2023-01-19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川金象、北京烨晶诉山东华鲁恒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及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川金象诉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 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 号),其中: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摘要):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7 号民事判

决。

二、华鲁恒升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包括: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华鲁恒升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华鲁恒升公司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上述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华鲁恒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依照该蜜胺生产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华鲁恒升公司以川金象、北京烨晶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即华鲁恒升公司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该蜜胺生产系统,直至其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鲁恒升限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连带赔偿川金象、北京烨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 亿元

四、驳回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200元全部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判决如下(摘要):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 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华鲁恒升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川金象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其中上述华鲁恒升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川金象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三、华鲁恒升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以川金象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川金象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川金象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华鲁恒升公司销毁其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川金象赛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川金象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鲁恒升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安泰环境公司、尹明大连带赔偿川金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 万元。

五、驳回华鲁恒升公司、厚承管理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800元全部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自2014年7月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至今,经历了长达8年零5个月的“抗战”,分别经过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数十场艰难博弈,先后经历了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等艰难过程,我方诉讼团队按照雷林董事长的总体部署和必须打赢这场官司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定意志,在总裁唐印亲自组织指挥下,在副总裁陈端阳的协调下,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明飞、徐静、毛琎、张浩淼、郑泓、吴超、刘伟等,以及北京烨晶副总经理孔德利等组成的强大诉讼团队,以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以雄辩的事实证据,精湛的辩才赢得了法官们的一次次认可,最终赢得了这场足以铭刻于中国知识产权维权史上的伟大胜利!不仅让我公司获得了可观的经济补偿,还大大提升了企业形象,让侵权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金象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上述两案的胜诉,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结果,彰显了国家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用公平公正护航经济创新发展,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必将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产生深远影响。

衷心感谢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复审委的法官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秉公办案,公正判决;衷心感谢诉讼团队3000多个日日夜夜辛勤的付出!衷心感谢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积极配合!

继往开来,川金象将持续创新发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